关于印发《明光市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16:49
    【字体:打印

    关于印发《明光市20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教体〔202384              

     

    普通高中、幼儿园、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明光市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

                            2023926

     

     

     

     

     

    明光市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 508 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3240号)、《滁州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滁民生办〔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202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214人次。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4.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内容与资金保障

    (一)幼儿资助制度

    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幼儿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全部享受。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

    2.中职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对滁州市机械工业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资金缺口。

    3.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中等职业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4.资金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我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由省级与明光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由省级与明光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普惠性幼儿园、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勤工助学、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非普惠性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校(园)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实施程序

    年初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目标任务,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和资金,合理制定分配方案。督促各校(园)按照时间节点予以落实。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印发致初高中毕业生“两封信”、编印政策简介、暑期资助热线、资助政策在线咨询、12345市长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开展数据比对,精准锁定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电话等方式向各校推送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信息,及时纳入重点关注和保障范围,辅助各校精准认定。

    按照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和认定;开展各类项目评审;评审结果公示;逐级上报材料;发放资助资金;资助信息归档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各资助项目。

    四、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校(园)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校(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幼儿园)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园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程序要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校(园)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校(园)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幼儿资助资金原则上通过家长社保卡按学期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学生社保卡或资助卡按学期发放。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学生社保卡或资助卡按学期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规范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逐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幼儿园)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明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教体 〔2020〕26号).docx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问答.docx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问答.docx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问答.docx
    中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